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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決農業生態環境問題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這為推動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站站長甘小澤看來:“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業環境問題,除了應用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技術手段外,還需要科學立法,依法管理農業生態環境、依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相對來說,農業環保受到的重視程度、扶持力度較弱。各地機構不健全,缺人員、缺經費、缺手段的現象十分普遍,已成為制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瓶頸。
2006年,根據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形勢的新要求,湖北農業環保站組織力量,對《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進行了修訂。以地方性法規授權的形式明確了農業環保機構的法律地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具體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機構必須嚴格履行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
近20多年來,由湖北農業環保站主持或參與制定、修訂了12部與農業資源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力求在法規中充分體現農業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明確農業部門在農業環保方面的職責,為農業環保體系建設提供法制保障。目前湖北省大多數市、縣均已建農業環保站,總數達86個,農業環保專業技術人員達460余人。
2014年,湖北全省農業環保部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調查處理農業環境污染事故123起,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1670萬元,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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