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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來源: http://www.zhouyanwai.cn/ 類別:行業動態 更新時間:2015-08-12 閱讀次
今年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在對《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行審議時,有委員提出,應對地方人民政府及環保等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予以明確。
因此,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實行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土壤環境離任審計制和土壤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的規定,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細化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并采取列舉形式細化環保部門的職責。同時,明確了“誰污染、誰控制”、“誰污染、誰修復”的原則,對于無法確定污染責任主體的,則由縣級以上政府承擔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復責任。對于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的各級人民政府,其主要負責人將會受到上級政府或監察機關的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任期內因未盡職盡責或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使轄區內土壤環境質量惡化的政府主要負責人,將被依規實行終身追責。
因此,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實行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土壤環境離任審計制和土壤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的規定,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細化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并采取列舉形式細化環保部門的職責。同時,明確了“誰污染、誰控制”、“誰污染、誰修復”的原則,對于無法確定污染責任主體的,則由縣級以上政府承擔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復責任。對于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的各級人民政府,其主要負責人將會受到上級政府或監察機關的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任期內因未盡職盡責或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使轄區內土壤環境質量惡化的政府主要負責人,將被依規實行終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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