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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實行糧食召回制度
來源: 山西新聞網 類別:行業動態 更新時間:2017-11-01 閱讀次
山西省政府法制辦10月30日公布《山西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糧食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糧食有害成分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召回已售糧食;未按規定召回、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糧食經營者采購糧食,應當索取、查驗和保存銷售方提供的檢驗報告,并對采購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同時,實行糧食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庫存糧食識別代碼為載體,建立從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到銷售的全程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實現糧食質量安全的可追溯。
糧食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糧食有害成分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售糧食,并記錄備查;同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未按規定召回、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召回的糧食能夠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可進行無害化處理,并經專業糧食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可用作飼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飼料安全標準的,用作其他工業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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